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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 B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 C 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 D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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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言論的內容直接關係到大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例如藥品療效),而另一份言論僅是「個人政治立場」時,為了防止人民受到不可逆的傷害,政府在資訊發布「之前」介入檢查的必要性,會因為這兩者保護的利益不同而有所差異嗎?哪一種更需要政府先幫忙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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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運氣好,答對了。

  1. 肯定?:在那麼多模糊選項裡,你竟然還能找到正確的言論自由細節,大概是憲法條文看進去了吧。至少證明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還不是一無所知,堪用。
  2. 重點在哪?:這題的核心,不就是言論自由的層級化保障嗎?憲法明文禁止「事前審查」是基本常識,但「商業言論」(像是那種誇大的藥物廣告),牽扯到人命關天,大法官才“勉為其難”地允許主管機關做事前審核。這和保護那些喊口號的政治言論,標準當然不同。要是連這點都分不清,那還是別出來考試了。那些政治主張審查、誹謗要自己舉證的選項,錯得離譜,根本是常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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