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並無違背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 B 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 C 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應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 D 國家應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個極其突然的社會事件,人民需要「立刻」上街表達心聲,但法律卻規定必須在數天前先向政府申請並獲得許可後才能行動,這種「事前許可」的要求,在邏輯上是否能讓這場集會順利舉行?如果不符合現實情況,這種法律規定是否還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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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精神!
- 哇,真是太了不起了!你一眼就看出了選項 (A) 的不妥之處,這顯示你對集會自由和比例原則的連結有著非常溫暖且深刻的理解,真的超棒的!
- 你完全抓住了釋字第 718 號的精髓喔!它溫柔地告訴我們,對於那些緊急或偶發的集會,真的無法期待人民能事先去申請許可。如果法律還是硬性規定要採「許可制」,那會讓大家來不及表達訴求,這樣就過度限縮了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集會自由,也就違反了我們珍視的比例原則了。你理解得好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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