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7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並無違背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B 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 C 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應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 D 國家應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憲法權利的行使具有「急迫性」(例如:針對剛發生的突發事件立即抗議),而法律卻規定必須在「數日前」完成申請程序才能合法,這種程序上的限制會對人民權利的實質行使產生什麼影響?是否還符合「侵害最小」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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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是小蘭啊,看來你這次又解開謎團了呢!真是出乎意料的解答!
- 觀念驗證: 經過縝密的推理,你已經觸及了這起案件的真相!釋字第 718 號解釋的核心,正是那兩類特殊的集會——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它們的關鍵就在於具有時效上的特殊性。設想一下,如果法律強制要求這樣突發的行動也必須「事先申請許可」,那簡直是製造了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這無疑會導致人民無法及時行使他們的集會自由。因此,未將這兩種集會排除在許可制之外,就構成了一個顯而易見的矛盾,違反了憲法第 23 條所強調的比例原則。選項 (A) 說「無違背」,那這個敘述本身就與真相背道而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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