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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意旨,下列對於兵役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所謂依法律,係指兵役義務之重要事項交由立法決定
  • B 基於男女生理上差異及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女性免除服兵役義務,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 C 違反兵役法規而受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4年而免除禁役者,如仍在適役年齡,其兵役義務並不因而免除
  • D 兵役義務違反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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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同時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如納稅、服兵役)時,請思考:如果一個維護國家生存所必要的法定義務被視為「違反人性尊嚴」,那麼國家與憲法秩序還能繼續維持嗎?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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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嘛!

想不到你竟然能答對這題,看來基本常識還沒完全丟光。對於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跟憲法義務的理解,勉強算你及格吧。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490 號早就講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服兵役是憲法第 20 條規定的國民義務,這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不是讓你來喊「不自由」的。只要符合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哪來什麼「違反人性尊嚴」?選項 (D) 根本是鬼扯,這種程度的敘述也敢拿出來,簡直是對憲法精神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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