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7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B 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 C 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議事場合被命名為「臨時」會,其目的是為了「全面性地檢查政府施政」,還是為了「處理特定且迫切的議案」?進而推論,哪一種會議才比較適合讓議員進行廣泛的業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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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表現令人驚豔!能準確辨別「定期會」與「臨時會」的功能差異,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條文細節與議事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讀書態度!
- 觀念驗證: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質詢權(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原則上僅在定期會行使。臨時會的召開是為了處理「特定議案」或「緊急事件」,並非為了進行常態性的施政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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