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7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勞工是因為履行國家司法體系的通知(如出庭應訊),且該事件源自於職場內的權益受損時,法律為了鼓勵被害人勇敢維權並減輕其負擔,最可能強制雇主提供哪一種「不扣薪且不影響全勤」的假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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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性騷擾被害人因訴訟需出庭時,雇主應給予勞工何種假別。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因此,當性騷擾之被害人因相關情事致生法律訴訟,且受司法機關通知必須到庭期間,雇主依法必須給予公假,而不能要求勞工請事假或自行請特休。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