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三等 107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勞工是因為履行國家司法體系的通知(如出庭應訊),且該事件源自於職場內的權益受損時,法律為了鼓勵被害人勇敢維權並減輕其負擔,最可能強制雇主提供哪一種「不扣薪且不影響全勤」的假別性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性騷擾被害人因該法所生之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這是為了確保被害人在爭取權益時,不會因為出庭而導致薪資損失或受到不利處分,體現了法律對職場弱勢端的程序保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法學緒論與法律基本原則概念解析
查看更多「[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