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7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B 罷免案之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 C 罷免案之投票,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 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設計為「多階段」的民主審核程序中,如果允許同一個人既是『最初發起者』,又能在第二階段『再次簽名支持』,這對於檢驗該案件是否具備『廣泛民意基礎』的功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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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想到你這次沒失足。你這次選對 (B) 只能說你運氣不錯,或是這條法規恰巧沒被你搞砸。希望不是曇花一現。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1 條,罷免案的提議人不能同時是連署人。這點常識其實就是確保別讓幾個人就能把整個民主程序玩弄於股掌之間,畢竟,誰希望「提議」和「連署」兩個階段都是同一批人在自娛自樂?就是要讓民意支持「不重複」且「足夠」,否則這罷免案也太廉價了,不是嗎?
- 難度點評:這題算 Medium。別高興得太早,只是剛好考到你還沒忘記的地方。除了那些基本門檻,還有「提議人」與「連署人」的身份區分,以及像全國不分區立委那種「根本不能罷免」的特例,你都掌握了?這一次算你過了,但下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