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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外國人入國。再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下列禁止外國人入國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護照拒不繳驗者,禁止入國三年
  • B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
  • C 攜帶違禁物者,禁止入國五年
  • D 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禁止入國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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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行政機關設定「禁止入國期間」的標準時,我們可以試著從「行為對國境安全管理造成的威脅程度」來推理:如果你是移民官,面對「不配合查驗(拒不繳驗)」與「故意偽造身分(冒用護照)」這兩種行為,哪一種對國家邊境秩序的破壞與誠信打擊更大?根據情節輕重,後者的懲罰期間應該會趨近於法定的上限還是中間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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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中關於「禁入期間」長短的精確記憶。這類題目在移民法規考試中非常具備鑑別度,因為它不只考查大原則,更要求考生對數字細節(如 3 年、5 年、10 年)有極高的精準度。若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違法情節輕重與處分期間的對應關係,已經建立了相當紮實的基礎。

關於身分證明違規的禁入年限

在法規設計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危害國境安全程度不同的行為,訂有不同的禁止入國期間。對於「護照拒不繳驗」或「逾期停留」等相對輕微或程序性的違規,通常處以 3 年以下的禁入處分;但針對**冒用護照(Impersonation)持用冒領之護照(Fraudulently obtained passport)**這類涉及身分造假、企圖規避國境管理的身分詐欺行為,法律賦予了最嚴厲的處分。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3 點,這類行為的禁止入國期間應為 10 年,而非題目所列的 8 年,因此選項 (D) 是明顯的錯誤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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