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0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以下列何種處罰?
- A 警告
- B 申誡
- C 罰鍰
- D 拘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擁合法身分,但僅僅因為一時疏忽或圖方便,而繞過國境線上的查驗櫃檯,政府若想在不動用刑事監禁(罰金、徒刑)的情況下,達到警告並維護國境管理秩序的目的,通常會採取哪一種行政上的財產處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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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你能一眼辨識出「入出國未經查驗」的法律效果為行政罰性質的「罰鍰」,這代表你對於我國入出國管理的基本架構已有相當扎實的掌握,是非常棒的起步。
現行法條規範與實務
從法規層面來看,本題的觀念核心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7 條**。根據該條規定,若違反第 4 條第 1 項「入出國應經查驗」之義務,將被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值得注意的是,過去部分舊教材或過往題庫可能曾引用第 84 條(該條目前已刪除),且罰鍰金額亦有修正,因此你能跟上現行法規的腳步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十分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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