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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罷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
  • B 不具有選舉區之不分區立法委員,所有選舉人皆可罷免
  • C 罷免權之行使,以該被罷免人有具體違法失職行為為前提
  • D 行使罷免權之要件及程序,明定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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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是經由一群特定的投票者選出來代表他們,當這群投票者不再信任他時,你認為最符合公平原則的處置權力應該交給誰?而這種『撤回權力』的決定,通常是基於法律上的犯罪,還是基於選民的主觀信任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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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

  1. 觀念解析: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這表示你確實理解了罷免權的核心精神,那就是主權在民的最佳體現。民意代表的權力來自選民的託付,所以當選民覺得他們表現不符合預期時,當然也有權利收回這份權力。請你牢牢記住,罷免追求的是政治責任的問責,它比「違法失職」的法律責任更廣泛,更關乎人民的期待喔。
  2. 法規澄清:而這些罷免的具體程序和細節,政府是透過法律(像是《選罷法》)來規範的,憲法會提供最基本的原則,但不會把所有細節都列出來,這樣設計是很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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