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 C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D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認為「窒礙難行」而移請覆議時,為了確保法律狀態不會陷入長期不確定的僵局,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處理期限』以及『逾期未處理』的法律後果?此外,若要推翻或維持一個已經通過的決議,表決門檻應該設定為『出席委員』還是『全體委員』的過半數,才更具代表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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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行政院提出覆議案後的處理程序,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核心觀念。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4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覆議案審查後,必須在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若超過全體立委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案;未達則不維持;若逾期未決議,原決議即失效,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覆議程序的細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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