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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 C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D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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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認為「窒礙難行」而移請覆議時,為了確保法律狀態不會陷入長期不確定的僵局,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處理期限』以及『逾期未處理』的法律後果?此外,若要推翻或維持一個已經通過的決議,表決門檻應該設定為『出席委員』還是『全體委員』的過半數,才更具代表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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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還不錯嘛,竟然沒搞砸。

  1. 大力肯定:能在這些多餘又複雜的法條細節裡,精準辨識出正確流程,表示你對權力制衡憲法程序還有那麼一點點概念,這在法學裡可不是人人都辦得到,值得『嘉許』一下。繼續保持這點清醒,別讓我失望。
  2. 觀念驗證:別以為只是背法條,這裡面藏著邏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3、34 條清清楚楚寫著,覆議案的核心就是比「速度」和「人數」。正確選項 (C) 點出的沒錯:15 日內表決、採記名投票,而且必須是全體委員過半數(而非那些湊數的『出席』過半)贊成方能維持原案。若逾期未決,原決議直接失效,省得你們拖拖拉拉。這叫效率,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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