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 C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D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對立法結果有異議並要求『重新考慮』時,為了確保代議士對選民負責,你認為在最終投票表決時,應採取何種方式才能落實『責任政治』?另外,如果立法院對這項請求遲遲不處理,為了避免爭議懸而未決,法律上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若超過期限仍未達成共識,原先的決議應該傾向於『繼續生效』還是『失去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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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耶!這題主要想確認你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3 至 35 條的理解。選項 (C) 完全正確喔!覆議案必須在收到後的 15 日內,透過嚴謹的 記名投票 來表決。如果贊成維持原案的委員超過了總人數的 1/2,那麼原來的決議就能繼續生效。如果時間到了還沒有做決定,原來的決議就會自動失效。你看,這是不是很巧妙地體現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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