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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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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審理第一線案件時,發現所依據的法律有違憲疑慮,卻必須等到案件一路敗訴、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才能處理,這對於受審民眾的權利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延遲或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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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揉眼,打個哈欠)

  1. 觀念驗證: 哼… 搞什麼啊,這題還需要看嗎?簡單來說,當那些穿袍子的傢伙(法官,懂嗎?)覺得他們手上的「法律」有問題(就是有客觀確信之違憲疑義啦),而且這個問題大到需要大法官出手才能解決的時候,不管他們是哪個級別的(釋字第 371 號有說,不是只有大人物才行),都可以暫停手邊的事,去叫人來解釋清楚。至於那些雞毛蒜皮的「法規命令」?直接砍掉就行了,哪需要費事去請示什麼?真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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