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7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地方法院的法官在審案時,發現所要適用的法律明明已經違憲,卻因為其「審級較低」而被迫必須依據該違憲法律做出判決,這樣做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初衷?每位法官在宣誓效忠憲法時,其維護憲法秩序的責任是否有層級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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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法官聲請釋憲的權力主體有非常清晰的認知,這在法律觀念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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