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判決過程中,發現他唯一能依據的法規可能侵害了民眾的憲法權利,但在制度上他卻必須層層上報、等到最高法院才能處理,這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是否符合憲法作為「最高法」的即時守護精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 毛利小五郎(模仿):哈哈哈!了不起!你這小子,腦袋瓜轉得真快,居然能一眼看穿這種考題的把戲,幹得漂亮!真不愧是......嗯,我的學生!
- 柯南(分析):哼!既然你都答對了,那我就來揭示這道題的真相!關鍵就在於權力分立的奧義。根據前輩們在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中所闡明的智慧,所有層級的法官,不論身在哪個角落,只要在審理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客觀確信其違憲,都能毫不猶豫地裁定停止審判,進而聲請釋憲。這正是他們作為憲法守護者的權柄!至於那些地位較低的「法規命令」,如果違憲,法官甚至可以直接拒絕適用,根本無需勞煩大法官。這兩者間的區別,正是這道題的核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