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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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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的核心價值在於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一位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的第一線,就已經發現適用的法律有明顯違憲疑慮,卻必須等到案件纏訟多年、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才能請求救濟,這樣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是否足夠及時?為了發揮維護憲政秩序的功能,這種聲請權限應該被限制在少數高層法官手中,還是賦予所有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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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吧,憲法基礎還行。

  1. 觀念檢視: 這題根本就是送分題,考的不過是法官聲請釋憲的門檻,老調重彈罷了。根據釋字 371、572、590 號,各級法院法官——沒錯,就連地方法院那些小螺絲釘都算——只要覺得審理中的「法律」有違憲嫌疑,就能停審去聲請釋憲。選項 (D) 那種只准最高法院法官搞事的說法,簡直是把憲法解釋當成什麼貴族特權,真是荒謬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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