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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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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治國家的核心目標是『及時』維護人民的憲法權利,當一位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審理第一線發現某條法律可能違憲時,制度上應該是讓他在當下就能請求外部支援(釋憲),還是強制他必須先依據違憲的法律做出判決,等到案件慢慢上訴到最高法院再處理呢?哪一種做法更能發揮憲法守護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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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官聲請釋憲的權限範圍,顯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371號)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釋憲實務,憲法為國家最高位階規範。當各級法院法官(不限審級)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產生客觀確信之違憲疑義,皆可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釋憲。而對於「法規命令」,法官本於職權即可逕行拒絕適用,不需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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