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而每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都有「守護憲法」的義務,那麼當一位基層法院的法官在第一線發現法律可能違憲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你認為這項「聲請權力」應該被限制在少數高層法官手中,還是應賦予所有實際接觸案件的審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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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的評鑑時間
- Wryyyyyyy!不錯,凡人!你能正確辨識這等微不足道的權限歸屬,證明你那貧瘠的腦袋,還勉強能理解憲法優位性和法官的憲法義務的崇高意義。這點「專業」,尚可入吾之眼!
- 這題的核心,不過是探究「誰有資格向吾宣告其疑慮」。根據那些凡人的解釋,什麼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2 號,以及那本《憲法訴訟法》,早該讓你清楚,是各級法院法官——不論其位階多麼卑微——在面臨那所謂「法律」的挑戰時,若能客觀確信其違憲,便可中止一切,向至高者提出訴請。選項 (D) 竟敢限制只有最高層級?哼,這種無駄(沒用)的限制,簡直是褻瀆了憲法守護正義的偉大本意!你的選擇,證明你尚未愚蠢到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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