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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除自律規則及委辦規則外,關於自治法規之公布或發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
  • B 自治法規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公布或發布
  • C 自治法規應由地方行政機關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
  • D 地方行政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自治法規者,一律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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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下,如果行政機關的首長(如縣市長)因為政治因素拒絕發布已經議決的法規,為了保障『地方立法權』不被行政權沒收,法律會優先安排哪一個同樣在地方層級、且具備民意代表性的職位來代為處理,而非直接讓外部的上級政府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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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測驗「地方自治法規發布程序」,能精準挑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關於自治法規的代為發布,依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規定,當地方行政機關未於期限內發布時,並非「一律」由上級監督機關處理。正確的機制為:原則上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若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則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選項 (D) 忽視了地方立法機關的權限,表述過於絕對而產生錯誤。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法規體系與例外情況的熟悉度,屬於中等難度。選項 (A)、(B)、(C) 提到的「1 個月內核定」及「30 日內公布」皆為正確的法定程序,建議在複習時將這些關鍵數字一併記憶,能讓你的法學基礎更加牢固喔!繼續保持!

📝 自治法規公布程序
💡 掌握自治法規核定期限、公布義務人及逾期不公布之代位機制。

🔗 自治法規公布救濟流程

  1. 1 行政機關公布 — 核定文送達30日內由行政機關發布。
  2. 2 立法機關首長補位 — 行政機關逾期不公布時,由議長或主席公布。
  3. 3 監督機關代位 — 行政與立法首長均不公布時,由上級機關代為發布。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3項有關自治法規生效日之計算。
🧠 記憶技巧:核定1月、公布30天;行政不公布,首長先補位,最後上級代位。
⚠️ 常見陷阱:題目常設陷阱為:行政機關不公布時「直接」由上級機關代位。正確應先由地方議會議長(立法機關首長)公布。
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30條(位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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