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除自律規則及委辦規則外,關於自治法規之公布或發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
- B 自治法規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公布或發布
- C 自治法規應由地方行政機關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
- D 地方行政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自治法規者,一律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代為發布
思路引導 VIP
當地方行政機關(執行者)拒絕公布法規時,基於「地方自治」與「權力制衡」的精神,你認為在請「上級機關」介入之前,同層級中還有哪個機關的首長有資格站出來補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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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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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得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紮實!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規定,若地方行政機關未依限期公布自治法規,法律設計了「補救程序」。正確順位是先由地方立法機關首長(如議長)代為發布;若連立法機關首長也不發布,最後才由上級監督機關代為發布。選項 (D) 使用「一律」二字太過絕對,忽略了立法首長的優先代為發布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考驗的是對「程序細節」的掌握度,考生常記得有「代為發布」機制,卻容易忽略行政與立法權間的制衡順序,是極具鑑別度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