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除自律規則及委辦規則外,關於自治法規之公布或發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
- B 自治法規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公布或發布
- C 自治法規應由地方行政機關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
- D 地方行政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自治法規者,一律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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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議會通過了一個法案,但當地的行政首長卻遲遲不肯公布時,為了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並維持行政與立法的「權力制衡」,你認為法律會優先讓「外部的上級政府」介入,還是會讓「當地的民意機關」先有補救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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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自治法規公布與發布之程序,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若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因此,並非一律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代為發布,選項D的說法與法條不符。其餘選項皆為正確敘述,依據同條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若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此規定亦確立了自治法規原則上應由地方行政機關於規定期限內公布或發布,故選項A、B、C均完全符合地方制度法第32條之明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