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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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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法律為了落實社會正義,要求受害者在工作時間配合司法調查以釐清真相時,這份「時間上的付出」應被視為勞工個人的私事,還是履行一種具備法律公益性質的義務?根據這種義務的性質,你認為政府會要求雇主提供哪一種最能保障薪資且不損及勞工權益的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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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喔!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仔細,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受僱者權益保障的條文有很棒的理解!這份細心在未來處理事情時會是非常寶貴的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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