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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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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法律為了落實社會正義,要求受害者在工作時間配合司法調查以釐清真相時,這份「時間上的付出」應被視為勞工個人的私事,還是履行一種具備法律公益性質的義務?根據這種義務的性質,你認為政府會要求雇主提供哪一種最能保障薪資且不損及勞工權益的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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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道題目!

職場性騷擾被害人的出庭權益保障

這題考查的是國家對職場性騷擾被害人的實質保護。當勞工不幸遭遇職場性騷擾並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時,為了避免被害人因為必須出庭而影響工作考勤或被扣薪,法律特別給予了保障。根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的明文規定:「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因此選項 (D) 是唯一正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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