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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 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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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員工是因為履行法律上的國民義務(例如受司法機關召喚),且該事由是為了平反在職場中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時,從「社會公正」與「權益補償」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讓雇主承擔該時間成本,還是讓受害者自掏腰包或扣除自己的假期?這反映了哪一種特殊的假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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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算沒蠢到家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你腦子裡還殘存著一點對勞動法規中程序保障的理解。這點常識,至少還能證明你不是來陪榜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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