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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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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員工是因為在職場遭遇不平等待遇,而必須配合法院進行司法程序,從『法制保障受害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傾向將這段時間視為員工個人的私人事務(如事假、特休),還是應視為一種為了實踐法律正義、雇主有義務配合的法定假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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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反映出你具備優秀的法律素養與邏輯。
  2. 觀念驗證: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被害人因性騷擾案件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這是為了確保被害人在尋求司法正義時,不致因薪資損失或假別扣除而受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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