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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 A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 B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 D 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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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保障某一弱勢族群的生存權時,如果採取的手段是『完全排除』其他群體從事某種職業的權利,這種『一刀切』的職業限制,在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比例關係』?如果不符合,會造成什麼樣的權利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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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釋字第 649 號的核心意旨,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界限有很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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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平等原則審查
💡 差別待遇須具備正當目的,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或實質關聯性。
比較維度 釋字 649 (按摩業案) VS 釋字 626 (警大色盲案)
限制權利 非視障者工作權 — 色盲者受教權/職權
審查基準 嚴格審查 (工作權限制) — 合理關聯 (專業需求)
手段評價 全面禁止,手段過度 — 執行勤務需求,屬必要
最終結果 違憲 (違反平等原則) — 合憲 (未違反平等原則)
💬區別在於手段是否為達成目的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按摩獨佔全違憲,警大色盲為效能;目的良善雖重要,手段過頭不可行。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凡是「保障弱勢」的措施即屬合憲,忽略了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或最小侵害性。
工作權 (憲法第15條) 比例原則 (憲法第23條) 積極平權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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