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 A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 B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 D 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保障某一弱勢族群的生存權時,如果採取的手段是『完全排除』其他群體從事某種職業的權利,這種『一刀切』的職業限制,在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比例關係』?如果不符合,會造成什麼樣的權利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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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平等原則審查
💡 差別待遇須具備正當目的,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或實質關聯性。
| 比較維度 | 釋字 649 (按摩業案) | VS | 釋字 626 (警大色盲案) |
|---|---|---|---|
| 限制權利 | 非視障者工作權 | — | 色盲者受教權/職權 |
| 審查基準 | 嚴格審查 (工作權限制) | — | 合理關聯 (專業需求) |
| 手段評價 | 全面禁止,手段過度 | — | 執行勤務需求,屬必要 |
| 最終結果 | 違憲 (違反平等原則) | — | 合憲 (未違反平等原則) |
💬區別在於手段是否為達成目的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