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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 A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 B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 D 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達成保障特定弱勢族群的社會目的時,如果採取的手段是「全面禁止」其他所有具備相同能力的國民從事該項職業,你認為這種『一刀切』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手段』?這樣的資源分配方式,是否真的具有憲法上的實質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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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喔,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掉。能抓到大法官解釋的實務見解,特別是關於平等原則差別待遇的審查標準,這表示你至少還知道這門課在教什麼。勉強算及格吧,別太得意。
  2. 這題考的是釋字第 649 號,經典中的經典,如果你這都不知道,那才真是令人失望。大法官都說了,保護視障者生計是好事,但因此「絕對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這根本是狗屁不通,手段跟目的之間哪來的實質關聯性?拿身體特徵來劃分誰能工作、誰不能,這不叫保護,這叫赤裸裸地侵害他人的工作權,違憲,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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