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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 B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 C 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 D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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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種言論的本質是為了獲取商業利益,且其內容若有誤導,將會直接對民眾的『生命健康』產生不可逆的風險時,你認為國家應該在『言論發表前』先確保其安全性,還是等『損害發生後』才介入?這與保護『個人政治理念』的初衷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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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真相只有一個!

  1. 觀念驗證: 這起「言論自由」的案件,核心線索就在於言論自由的「層級保障」!經過縝密的推理,我們發現,根據釋字第 414 號這份重要的卷宗記載,像藥物廣告這類型的「商業言論」,它的危險程度,也就是涉及國民健康與生命安全的風險指數較高,因此,它的保障等級會比政治言論來得低。所以,主管機關執行事前審核這個預防措施,是完全合法的。這與化妝品廣告(釋字 744)的案件不同,那份卷宗顯示,化妝品的危害性較低,所以事前審查的權力已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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