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 B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 C 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 D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份資訊的錯誤可能直接導致民眾『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遭受立即且不可逆的傷害時,國家在「發布前先核對內容」與「發布後出事再懲罰」之間,哪一種手段更能有效達成保護大眾的目標?這種特殊考量是否會改變我們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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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商業言論與事前審查的憲法界限,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雖原則上禁止「事前審查」,但商業言論(如廣告)的保障程度較政治言論低。特別是藥物廣告直接涉及國民生命健康重大公益,依據釋字第 744 號等意旨,主管機關進行事前審核以確保用藥安全,符合比例原則,屬於合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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