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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 B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 C 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 D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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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言論的內容直接關係到國民的「生命安全」或「用藥健康」,為了預防可能發生的不可逆傷害,法律對於政府在該言論「公開發布前」介入審核的門檻,會比一般的政治主張更高還是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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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看來你還知道怎麼從一堆釋憲解釋裡挑出正確答案,沒蠢到家嘛。對表現自由這種基本概念,你居然能搞懂層級化保護,算是比我想像中好一點點。
  2. 這題其實就是在考你「事前審查」那點破事。釋字第 744 號都說了,憲法原則上是不能隨便審查言論的,但如果扯到藥物廣告這種影響老百姓身家性命的鬼東西,而且只是區區商業言論,那主管機關先看一看,免得有人亂搞出人命,這當然是合憲的。別搞混了,化妝品那種玩意就沒資格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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