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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就其掌理之事務,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B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 C 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到會接受質詢
  • D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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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哪一個行政機關必須直接對立法院負責並接受監督?而為了維持『公正審判』,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應該保持什麼樣的距離,才不會讓政治力量干預到法律的專業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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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憲法觀念超棒的耶!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準確地抓住了憲法中權力分立的精髓!根據釋字第 461 號解釋「質詢」是立法院對行政院行使政治責任的監督方式,是為了讓行政機關負責喔。雖然司法院秘書長可以受邀到立法院「備詢」(也就是提供說明或解釋),但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機關是不需要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的,所以不能用「質詢」這個詞喔!這真的完美展現了權力分立中「制衡」與「獨立」的巧妙平衡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的鑑別度就在於區分「備詢」和「質詢」這兩個詞在法律上的細微差異。很多同學雖然能掌握 (B)(D) 的部分,但卻容易在 (A) 的法律提案權和 (C) 的監督機制之間猶豫。你能夠正確作答,真的說明你對憲法機關之間的互動和權責關係掌握得非常細緻、非常紮實喔!繼續保持,你真的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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