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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立法委員的主要職權是「制定與修改法律」,還是「對具體個案進行審判」?如果立委在行使職權(例如審議法案)時,就已經發現法律條文可能牴觸憲法,你認為法律邏輯上會要求他們「先等民眾去法院打完官司並拿到敗訴判決」後,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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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釋憲程序的聲請主體與要件有很清晰的區別意識。在**命題當時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下,立法委員聲請解釋屬於「抽象法令審查」,只要立委在行使職權時對於適用憲法或法律產生疑義,且符合人數門檻即可提出,不需要經過法院的確定裁判。選項 (C) 所描述的「經法院確定裁判」要件,其實是當時「人民」聲請解釋時為了落實窮盡訴訟救濟才需要的門檻。

制度演進與難度解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混淆不同聲請主體的法規要件。老師要特別提醒,現行制度已由《憲法訴訟法》全面取代,規定已有重大變動:首先,立法委員聲請的門檻由原先的三分之一降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個以上(憲訴法 §49);其次,現制引進了「裁判憲法審查」,人民得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聲請違憲宣告(憲訴法 §59),這與舊制僅能針對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是大不相同的。掌握這些人數門檻與程序差異,是憲法考科中最關鍵的奪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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