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臨兩種不同層級的爭議:一種是『法律是否違反了國家最高母法(憲法)』,另一種是『不同法院對同一條普通法律的見解不一致』。請思考,若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國家運作穩定與法律適用效率,這兩種爭議處理的『困難度(通過門檻)』應該維持一致,還是有所區別?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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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題的關鍵!這類涉及「人數比例」與「程序規定」的題目,雖然細節瑣碎,卻是法律學科中非常重要的鑑別點,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學記憶非常細膩且扎實。
舊制大審法的表決門檻
在命題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架構下,大法官處理的案件區分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由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如選項 C)主要是為了解決不同行政或司法機關間見解分歧的問題,其對制度的衝擊通常較解釋憲法低,因此法規設計了相對較低的門檻:僅需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相較之下,解釋憲法則需要更嚴格的 $2/3$ 出席與 $2/3$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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