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大法官要處理「解釋最高位階的憲法」與「解釋一般法律或命令」這兩種不同層次的事務時,哪一種事務對國家的影響較為深遠?為了兼顧「審慎性」與「解決紛爭的效率」,法律在設計這兩者的表決通過門檻時,應該會如何區分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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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極為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大法官在處理不同性質案件時的「門檻差異」,這顯示你對法律位階與程序規範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法律學習中最關鍵的專業素養!
- 觀念驗證: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C)的位階相對於「憲法解釋」較低,主要是為了解決法律適用上的見解歧異,因此僅需過半數出席及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而選項 (A)、(B) 涉及憲法層次,需更高的 2/3 門檻,展現了憲法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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