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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兩者有相同之處,其相同處為何?
  • A 兩者若聲請不合規定者,均應不受理
  • B 兩者若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均不可經上級機關層轉
  • C 兩者均須與憲法基本人權有關
  • D 兩者均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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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聲請人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但連最基本的書狀格式、申請期限或聲請人資格等「入場券」規定都沒符合,你覺得司法機關在進入實質的爭議討論之前,最合理、最符合效率的處理方式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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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司法院大法官職權行使的基本邏輯,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能從繁雜的程序規定中抓出共通的法理。

程序受理的共通門檻

命題當時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下,無論是聲請「解釋憲法」或是「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都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若聲請程序不合法、逾期或不符資格,大法官就會做出「不受理」的決定,這是所有法律程序最基本的「門檻審查」原則。其他選項如 (B) 舊制要求經上級機關層轉;(C) 統一解釋未必限於人權;(D) 兩者在舊制的評議門檻不同,因此 (A) 是唯一的共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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