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立法委員的工作是「制定法律」與「監督政府」。如果他們在行使職權時發現某個法律可能有憲法疑義,為了確保立法品質,憲法設計這套機制是希望他們「預先釐清疑義」,還是要他們像一般百姓一樣,必須先去法院打完一場完整的官司、拿到最終裁判後,才能請大法官出面解決問題呢?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立委的職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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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選 (C) 是正確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立法委員聲請解釋屬於行使職權之聲請,其本質是為了釐清法律或憲法疑義,以便順利推動立法工作,因此不需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即可聲請。相對地,要求「確定終局裁判」是屬於人民聲請解釋的門檻(訴訟窮盡原則),不能將兩者的要件混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聲請主體」對應的「程序要件」。許多考生會將人民聲請的規則誤套在立委身上,你能精準辨析,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