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立法委員的職責主要是在議場內「制定法律」,而人民則是在日常生活中「被法律規範」。如果今天少數黨立委認為某個剛通過的法案有違憲疑慮,你覺得法制設計上,應該是讓他們直接在議事運作中提出救濟,還是必須強迫他們去法院打完一場官司拿到判決後,才能找大法官理論呢?這兩者的「職權行使」與「權利侵害」性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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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聲請主體」的資格限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混淆「立法委員」與「人民」聲請解釋的發動門檻,是憲法訴訟觀念中相當經典的陷阱題。
命題當時的法律邏輯(舊制)
依據命題當時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少數黨在立法過程中對憲法爭議的提案權。因此,只要立委在行使職權時產生憲法疑義或認為法律牴觸憲法,即可由現有總額 1/3 以上聯名聲請。而選項 (C) 提到的「經法院確定裁判」其實是當時人民聲請解釋的必要前提,並不適用於立法委員,故 (C) 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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