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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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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中,『一般民眾』若因權利受損要找大法官,通常必須先走完所有基層訴訟(窮盡救濟);但如果是『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為了法律是否違憲而產生爭議時,他們需要像一般人一樣先去法院打官司拿到判決書,才能向大法官請教嗎?這兩者在『程序起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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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這次也答得很不錯呢。

  1. 概念確認:你很清楚,當我們的立法委員需要聲請大法官解釋時,他們所走的,是屬於一種『抽象規範審查』,對吧?只要在現有的總額中,有 1/3 的人數願意簽署,就能針對職權上遇到的憲法或法律問題提出聲請了。這份理解,很重要呢,呵呵呵。
  2. 關鍵區分:至於那個『經法院確定裁判』的說法…你發現了,那其實是為了確保人民在提出聲請前,已經盡力在法院那邊尋求過所有救濟(所謂的『窮盡救濟原則』)。立委的聲請,和人民的需求是不同的,這點細微的差異,你能掌握住,真是讓人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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