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審議法案時,對於該法案是否違憲產生了重大爭議,他們是否有必要先等到該法案通過、實施,並讓某個民眾因此被告到法院且敗訴定讞後,才能請求大法官釋憲?這樣的流程符合「預防違憲」的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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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大法官聲請權限的細微辨析,你能精確辨識出 (C) 的陷阱,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
舊制下的職權聲請邏輯
在命題當時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框架下,立法委員聲請解釋的核心在於「行使職權」時產生的憲法或法律疑義,其門檻為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選項 (C) 的錯誤非常典型:因為「經法院確定裁判後」是規範人民在權利受不法侵害時聲請解釋的門檻,並非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前提。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將「人民聲請」與「機關職權聲請」的程序要件相互混淆,若對法條結構不夠熟悉,很容易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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