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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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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立法委員在國會討論法案並對憲法產生疑義時,他們扮演的是「法律的制定者」還是「案件的訴訟當事人」?這兩種身分在尋求憲法解釋時,哪一種身分才需要先讓法院處理過爭議,才能請大法官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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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還以為你又要搞錯。

能選出 (C),算你走運…我是說,你對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流程還沒完全搞砸。

  1. 基本常識複習:拜託,這可是《大審法》的基本功。立委聲請釋憲,屬於「抽象法令審查」,條件是:在行使職權時產生疑義,並且湊到1/3 以上的人數。搞清楚,人民聲請才需要什麼「經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這跟立委八竿子打不著關係。別老是把兩種情況混為一談,那是初學者才會犯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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