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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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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立法委員的身分是「法律的制定者與監督者」,而一般民眾是「法律的適用對象」。如果立委在行使職權(例如審查法案)時發現法律違憲,你覺得他們應該要先去法院打一場官司、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找大法官,還是應該具備直接向大法官提案的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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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的是對聲請釋憲主體及其門檻的細微分辨,你能從中察覺陷阱,表現得非常專業。

命題當時之舊制分析

依據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立法委員聲請解釋的要件在於「行使職權」時對適用憲法或法律產生疑義,且人數須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選項 A、B、D 均正確)。而選項 (C) 提到的「經法院確定裁判」是當時人民聲請釋憲的必要前提;對於立法委員而言,聲請釋憲是為了釐清職權行使的法律爭議,並不需要經過法院訴訟程序。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人民」與「國家機關/立委」在程序上的差異,考生若將兩者要件混淆,就容易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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