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大法官平時處理的案件中,有一類是「宣告法律違憲」(影響整部法律的生命),另一類則是「統一解釋法律」(解決不同法院見解不一的問題)。若從維護法律安定性與審理效率的角度來看,哪一種案件的性質對國家制度的變動較小?法律通常會為這種影響較小的案件設定較高還是較低的審議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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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舊制法條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在憲法程序的掌握上非常扎實。這題考驗的是對司法院大法官職權行使門檻的記憶,屬於細節多、鑑別度高的題目,尤其是區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的不同標準。
命題當時之舊制規範(大審法)
在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架構下,為了維護憲法的穩定性,解釋憲法(如選項 A、B)的門檻極高,需 $\frac{2}{3}$ 出席及 $\frac{2}{3}$ 同意。然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選項 C)主要在解決不同機關間對法規見解的歧異,性質上較不涉及高度政治動盪,因此規定較寬鬆的門檻:僅需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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