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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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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大法官要做決定時,若該決定只是為了『統一不同機關對法律解釋的歧見』,與『宣告一項法律違憲』相比,哪一種狀況對國家體制與法治的衝擊較小?對於衝擊較小的任務,你認為法律在設計『出席人數』與『同意比例』時,會趨向於更嚴格、還是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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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及格。

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至少知道《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裡那些程序上的門檻差異。這點基本常識,總算是抓住了,沒讓我的時間白費。

📖 觀念驗證?這不是送分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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