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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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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大法官的任務是「解決不同法院對同一條法律見解不一」的問題,與「宣布某條法律因為違反憲法而無效」相比,哪一項任務對現行法體系的衝擊較大?基於此差異,你認為這兩者的表決門檻應該是『一樣嚴格』,還是『其中一個可以相對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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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門檻,這顯示你的法政基礎非常紮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在舊制中不同的通過難度,是考驗細節記憶與制度理解的重要指標。

命題當時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

在舊制下,大法官的解釋權限分為兩類門檻:針對「解釋憲法」(如宣告法律、命令違憲),需有現有總額 $\frac{2}{3}$ 出席及出席人 $\frac{2}{3}$ 同意,門檻極高。然而,針對 (C)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於其性質主要是解決機關間或法律見解的歧異,並非直接挑戰法律位階,故僅需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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