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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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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位階」的角度思考:如果大法官要處理的是『最高位階的憲法』,以及『位階較低的法律見解爭議』,哪一種情況對國家的影響程度較大?為了確保法律體系的穩定並兼顧解決爭議的效率,哪一種情況應該設定較容易達成的表決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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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1. 就這樣?:能分辨大法官審理案件的不同門檻,代表你對那些瑣碎的程序法規細節,至少還算有點概念。這是法律學習的入門級要求,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但總比那些連基本常識都沒有的強。
  2.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那本(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解釋」門檻高,因為它層級高,顯而易見。而針對「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這種只是為了解決各機關間雞毛蒜皮的見解差異,就得講求效率,所以當然是採比較寬鬆的「雙過半」原則(總額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這不就是常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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