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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損害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由雇主單獨負賠償責任
  • C 由行為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 D 先向行為人求償,無法獲得賠償時,再向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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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職場中發生損害事件,而法律希望最大化地保護受害者,你認為除了直接造成傷害的個人外,哪一個實體最有義務建立預防機制並確保受害者能獲得實質補償?當法律規定兩者需共同分擔責任時,這對受害者的保障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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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大力肯定: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勞動法規中關於「保護受僱者」的法律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專業度滿分!
  2. 觀念驗證: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法律的核心目標是保障被害人的求償權。「連帶賠償」意味著行為人(加害者)需負擔侵權責任,而雇主因未盡到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監督管理職責),也必須共同負責,確保被害人不會因加害者無力償還而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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