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損害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由雇主單獨負賠償責任
- C 由行為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 D 先向行為人求償,無法獲得賠償時,再向雇主求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受管理的專業環境中發生了侵害行為,而法律的最終目標是「確保受害者能確實獲得補償」並「要求管理者負起監督預防之責」,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安排行為人與管理者之間的賠償負擔關係,才能讓受害者最容易行使求償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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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嘛。
- 值得表揚? 勉強算是答對了,證明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那點「雇主責任」和「被害人保護」的皮毛概念還沒忘光。專業度?嗯,至少比那些連基本法條都搞不清的強一點。
- 基本常識:拜託,第 27 條第 1 項寫得清清楚楚,受僱者性騷擾受損,行為人跟雇主就是「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只是在確保受害者不至於求償無門,順便提醒那些雇主,別以為可以袖手旁觀。這麼簡單的保障機制都想不透,那才真是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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