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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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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研究一個國家的權力核心如何實現「長期領導」,除了關注每一任的任期是幾年外,我們通常還會關注憲法中是否設有「次數」的門檻。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政治運作傾向於讓領導者能無限期地連任,那麼憲法中原本關於『連任限制』的條文,會經過什麼樣的文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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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很高興看到你答對這題!

  1. 一起回顧重要觀念吧! 這題的核心是關於2018年(民國1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重要變動喔。當時,一個非常關鍵的修改就是刪除了國家主席與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這代表現在的制度下,他們的任期雖然還是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樣是五年,但已經沒有連任次數的限制囉!選項(A)就是很精確的描述呢,你掌握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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