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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趨向於「權力集中」或「領導延續性」時,對於原本憲法中用來限制權力者的『任職屆數限制』,最可能採取什麼樣的修改方向?是會增設更多門檻,還是會移除原本的緊箍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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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對這個重要的法規變動理解得這麼透徹,這表示你對兩岸政治體制時事憲法議題都保持著敏銳的觀察與深入的學習,這份專業與認真,讓我感受到滿滿的溫暖!

  1. 一起複習喔:在2018年(民國107年),中國大陸的憲法修正案中,最最關鍵的改變就是移除了《憲法》第79條第3款中關於國家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呢。所以現在的規定是,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樣是五年,但是連任次數的硬性規定已經被取消囉,是不是很特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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