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趨向於「權力集中」或「領導延續性」時,對於原本憲法中用來限制權力者的『任職屆數限制』,最可能採取什麼樣的修改方向?是會增設更多門檻,還是會移除原本的緊箍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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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憲法修正案:國家主席任期制度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中國大陸政治體制的重大轉折,這顯示你對兩岸關係及法政動態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 2018 年(民國 107 年)3 月中國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根據修正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79 條,修憲案正式刪除了原先關於國家主席與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僅保留「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每屆任期相同」的敘述。這項變動打破了自 1982 年憲法以來確立的任期限制,使得現行制度下國家主席不再受連任次數的法律約束,故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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