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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一)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 106 年 8 月間金額 50 萬元及 106 年 12 月間金額 20 萬元之匯款單各 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 50 萬元,實際上是共匯款 550 萬元給甲當做 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我共被詐騙 550 萬元;另外甲於 106 年 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我借款 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 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二)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後,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丙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甲於 106 年 9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其詐騙 300 萬元;檢察官經調查後,認為甲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詐欺罪。則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為宜?(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 106 年 8 月間金額 50 萬元及 106 年 12 月間金額 20 萬元之匯款單各 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 50 萬元,實際上是共匯款 550 萬元給甲當做 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我共被詐騙 550 萬元;另外甲於 106 年 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我借款 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 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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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審查中提出新事實並請求一併審理」的題型,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不可分」與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解題關鍵在於先於實體法上判斷新舊事實是否構成「單一案件」(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再依訴訟法論斷法院有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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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得否針對起訴狀未記載之犯罪事實一併審理,涉及《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不可分」及第268條「不告不理」之適用與實體法上罪數之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後,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丙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甲於 106 年 9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其詐騙 300 萬元;檢察官經調查後,認為甲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詐欺罪。則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為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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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判斷甲對乙、丙之兩次詐欺行為是屬於『單一案件』抑或『數罪』。確認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後,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檢察官應採取『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並點出不可用『移送併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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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對丙之詐欺案與已起訴之乙案是否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對丙案應如何為後續之訴訟行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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