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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一)地方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時傳訊乙男到庭,真正乙男始陳稱其身分遭兄長甲男冒用,則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二)若法院於審判期日通知乙男開庭,因乙男無故未到庭而行一造缺席判決,判處乙男賭博罪刑確定。此判決是否對乙男產生效力?(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地方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時傳訊乙男到庭,真正乙男始陳稱其身分遭兄長甲男冒用,則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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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冒名起訴的題型,首先應思考「被告之特定」採何種標準(實質表示說)。接著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分別論述法院對「冒名者(甲,實質被告)」與「被冒名者(乙,形式被告)」應採取的程序處置,特別需點出法院為了消除形式訴訟繫屬,對已到庭之被冒名者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法理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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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誤以被冒名者名義起訴時,起訴效力及於何人,以及法院於審理中發現時,對冒名者與被冒名者應分別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被告之特定標準

小題 (二)

若法院於審判期日通知乙男開庭,因乙男無故未到庭而行一造缺席判決,判處乙男賭博罪刑確定。此判決是否對乙男產生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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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告身分之認定』與『訴外裁判之效力』。考生應先運用實務見解(實質客觀表示說)判斷起訴效力究竟及於何人(冒名者甲還是被冒名者乙),接著推論法院對未受起訴之被冒名者乙所為之判決,是否具有既判力與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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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未受起訴之被冒名者(乙男)所為之缺席判決,對其是否產生實質既判力與執行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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