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題
📖 題組:
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地方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時傳訊乙男到庭,真正乙男始陳稱其身分遭兄長甲男冒用,則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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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冒名起訴的考題,首要步驟是依據『實質客觀說』判斷『誰才是真正的被告』。確認冒名者為實質被告、被冒名者非起訴效力所及後,再分別針對兩人說明法院的處置方式(對冒名者更正資料並審理;對被冒名者予退案或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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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冒名起訴時「被告之特定」標準為何?法院發現後對「冒名者」與「被冒名者」應分別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被告特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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