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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提起公訴: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發現甲之經營處所背後另有金主丁,是以將甲丁一併判決有罪,請問法院對丁所為之有罪判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請問丁應如何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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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不告不理原則」(彈劾主義),檢視起訴對象與審判對象是否一致。針對未經起訴之人逕行判決,構成「訴外裁判」,考生須點出其違反第268條且構成第379條第12款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並說明受判決人如何透過上訴程序(撤銷違法判決)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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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未經起訴之第三人逕行判決是否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受訴外裁判之第三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法院發現賭客乙與賭客丙曾有因借貸所生之債務糾紛,並在該民事訴訟之審理中,乙丙均論及「曾在甲經營的處所賭博輸錢」等語,經民事法院記明於筆錄。然則,於賭博罪審理中,法院得否以乙丙在民事債務訴訟中之陳述,作為判斷甲有聚眾賭博事實之證據?理由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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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界定證據性質:乙、丙於民事筆錄中的陳述,對本案被告甲而言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傳聞證據)。接著思考兩層次:(1)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的『法官』是否包含民事法官?(實務肯定);(2) 縱使取得證據能力,法院仍須踐行何種程序以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釋字第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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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以外之人於民事訴訟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法院又應如何踐行合法調查程序以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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