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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 題

📖 題組:
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若法院於審判期日通知乙男開庭,因乙男無故未到庭而行一造缺席判決,判處乙男賭博罪刑確定。此判決是否對乙男產生效力?(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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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冒名起訴」應立即聯想「被告特定之基準」(意思說、行動說、表示說、實質客觀說),並結合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對人效力)判斷起訴效力範圍。確認被冒名者(乙)非起訴效力所及後,再依同法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推導出對乙之判決屬「訴外裁判」,不生實體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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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冒名起訴時被告之特定基準為何?法院對未經起訴之被冒名者所為之判決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及法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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