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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審判期日時,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但證人乙已到庭,法院遂改行準備程序,於乙具結後,由檢察官及甲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試問證人乙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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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被告不到庭」與「證據調查程序」的適法性。思考邏輯如下:

  1. 審判期日被告出席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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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之限制」、「準備程序中進行證據調查之合法性」以及「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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