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甲抗辯其警詢自白筆錄是遭警刑求所致,檢察官聞後則聲請傳喚證人即刑警 A 及 B 到庭作證確無刑求之事,試問:受命法官應如何處理甲自白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的調查與判斷事宜?(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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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察「自白任意性」的調查程序。核心法律為刑訴法第156條。應分層思考:1. 誰負舉證責任?(檢察官)。2. 調查的先後順序?(第156條第3項:應先於他事而為調查)。3. 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的權限為何?(可否在準備程序直接調查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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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自白任意性之舉證責任(刑訴法156條第2項)、調查之優先性(刑訴法156條第3項),以及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能力之權限(刑訴法273條第1項第4款)。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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